孙景灿律师亲办案例
【入股还是借款?】
来源:孙景灿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5-03
浏览量:1028
 

入股还是借款?

2006年,张某与马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南京XX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为“XX公司”),主要经营电子、数码产品。XX公司成立后,由于张、马两人经营得到当年就实现了盈利,且效益一致维持的不错。

2007年,因XX公司缺资金周转,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王XX,准备向王X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钱给XX公司。王XX见张某的XX公司赢利可观,经营状况良好。于是同意拿出100000元来,但其要求这100000元作入股资金。张、马两人一时也想不出其他更好的办法,于是同意了王XX的要求,王XX拿出100000元作为投资款,和另一股东马某见了个面,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,XX公司向王XX出具了收据,载明所收款人民币100000系王XX的投资款,但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。并且约定王XX的分红方式为:不管XX公司是否亏损,XX公司每年需向王XX分配红利10000元,王XX不参与XX公司的经营。

2007年年底,XX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王XX分红10000元。2008年,因市场不景气,XX公司出现亏损状况,未支付王XX红利。2009年初,王XX找到XX公司张某要求其偿还入股资金100000元及2008年的分红10000元,然而张某要求王XX承担XX公司共同承担亏损,结果两人谈判不成,不欢而散。   

于是,王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偿还投资款100000元及应得2008年分红10000元。法院审理中查明,被告XX公司系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,从2006年被告XX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检报告看,该公司成立以来,既无股东变更登记又无资本金变更登记,在公司章程“股东名称和姓名”条款中也无原告王XX姓名。不能认定王XXXX公司的股东,依法判定XX公司偿还王X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。

律师分析:

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,同时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,最重要的条件是还须各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,行使股东权利,而被告XX公司既没有各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,且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,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王XX行使股东权利,所以原告王XX的股东资格并未得到确认,原告非该公司的股东。被告XX公司应退还原告钱款,并赔偿利息损失。

律师提醒:

那么在商业领域止中,如何就投资入股事宜进行有效的操作呢?律师提出以下观点:

一、履行法定登记程序。

投资者对公司出资,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,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,并须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,应当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,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。

二、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。

双方如有合作的意思表示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,约定包括投资的形式、投资人的回报、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、投资款是否可收回等内容。

三、公司内部资料。

如果当事人关于投资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,投资人应尽量参与公司的内部会议,包括股东会决议、股东会议纪要、董事会决议、董事会会议纪要、出资证明书等。这些文件是判定投资是否为股东出资的参考依据。

四、投资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。

如果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,如收取过红利,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,则可认定为股东出资。

所以,投资入股须谨慎,完成法定程序是关键,行使股东权利不可少。

以上内容由孙景灿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景灿律师咨询。
孙景灿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678好评数19
  • 咨询解答快
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98号盛世华庭凤泽苑c1-01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孙景灿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09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江苏-南京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98号盛世华庭凤泽苑c1-01幢